【博亚体育app入口官网下载】北京拆迁大师:征地拆迁是不是所有“红头文件”都要遵守?
发布日期:2022-10-28 01:05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当的,可以在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此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表示,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和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攫取权力,违反指定审批、认证、罚款和收费乱发文,严重损害公民权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革新严格土地治理的决议》,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规划权的权益。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报告拟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规模和安置方式;被征用土地现状的观察效果必须得到被征用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必要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划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民告知并确认的相关材料应当是征地审批的必要材料。但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不会主动通过申请政策信息公开获取一些文件。
不要被征地拆迁中的红头文件吓倒,要知道执法高于一切文件。
然而,征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红头文件”随意发放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是红头文件呢?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见的红头文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
2、征地审批制定的“一书四制”(建设用地项目申报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市、县政府土地使用审批材料申报;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申报规范、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地方案);征地通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书、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审批。
3、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停水停电通知书。
行政复议时效在60日以内,诉讼时效在6个月以内。因此,被征收人需要把握好复议和诉讼的时间,以免错过维权的机会。
只要发现“红头文件”不合理,就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的划定不适当的,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划定;(一)国务院部门的划分;(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划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划定。
前款所列的划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法规审查应当依照执法和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划定: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决议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将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不当不作为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五十三条划定,人民法院驳回或者驳回该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驳回被告重新作出该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执法,法律有错误的;(三)违反成文法的;(四)越权。
(五)滥用职权;(6)明显不合适。
第六十四条划定人民法院裁定,再次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地方“红头文件”虽然在一定规模内具有执法效果,但执法效果与主体不同,在崎岖不平的地方发布的部分“红头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执法效果高于地方性法规。如果你发现一个“红头文件”违反国家执法,损害公民利益,我们可以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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